瑞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瑞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瑞教人〔2021〕146号
教育局机关各事业单位、各教育学区、教师发展中心、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瑞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瑞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瑞安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瑞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人事局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直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管理对象
全市教育系统除市管科级领导干部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退出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离岗退养人员)。
二、报备撤销
(一)登记备案。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瑞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及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瑞教人〔2017〕447号),及时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报备工作。
(二)更新备案。各学校(单位)对新增调入或调离、退休等人员变动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因私出国(境)备案表》或《国家工作人员撤销登记表》,向市公安局出入境大队完成报备或撤销工作。
(三)信息管理。各学校(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备案、报送工作和因私证件集中管理事宜。如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将更新人员信息及时报送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四)各学校(单位)不及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大队报备而漏控的,由各学校(单位)承担责任。
三、证件管理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学校(单位)要制定因私证件申领、收缴和保管制度,对每本证件的办理、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逐本、逐次记录在案,确保底数清、使用明。
(一)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市教师发展中心正副主任(书记)、各教育学区正副主任(书记)和直属校级领导干部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统一集中保管。各教育学区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所辖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区统一保管。市教师发展中心、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在岗其他教职员工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自行统一保管。
(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外国长期居留证、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办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校(单位)报告登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集中保管,于出行前再向所在单位申领。
(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上交保管。再次出国(境)的,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领取出入境证件。
(四)实施证照归还报告制度。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报告其出国(境)逗留时间、活动内容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经审核后连同证照一起上交集中保管。对不按规定时限缴交证照的,各单位应及时催缴,对拒不缴交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拒不缴交的,可不予受理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五)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未经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六)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出入境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入境证件。
四、报批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证件申办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都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出具《关于同意***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再送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证件申领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需出国(境)的,须通过瑞安市教育人事信息系统填写《瑞安市教育系统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领取证件。
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市教师发展中心正副主任(书记)、各教育学区正副主任(书记)和直属校级领导干部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报局党委审查并开具审查意见。各教育学区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所辖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报学区党委审查并开具审查意见。市教师发展中心、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在岗其他教职员工必须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并开具审查意见。
(三)资格审查
已列入失信人员对象,原则上不予以办理出国(境)证件,已办理相关出国(境)证件的,原则上不予以审批出国(境)。被立案期间人员不能申请因私出国(境),待处理结果出来后方可办理。
(四)次数规定及时限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一年内总次数不超过二次,申请时间一般要求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工作日期间确需到国外就医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探亲。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主要是指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每次时限不超过20天。
2、旅游。
(1)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市教师发展中心正副主任(书记)、各教育学区正副主任(书记)、直属校级领导干部、学区所属学校校长及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国(境)旅游,原则上一年内一次,时限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可适当增加。
(2)各教育学区、市教师发展中心、各级各类学校其他在编在岗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旅游,每次时限不超过15天。
(3)学习培训。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学习培训等,必须按规定上报教育局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纪律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要把本制度内容及时向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传达。
(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领取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照前需签订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见附件1),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报告其出国(境)逗留时间、活动内容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要严肃查处因私出国(境)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未按批准时间及地点因私出国(境)的,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的,以及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责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
1、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
2、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瑞安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
本人于 因私到 ,按照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求,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严格要求自己,在国(境)外,绝不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国(境)外期间,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在(国)境外期间,不参加反党反国家活动和组织,不发表有损国家、民族利益的不当言论,不任意评论所在国(地区)的政策。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在国(境)外期间不在公共场合谈论涉及国家机密事项,不与陌生人及无关人员谈论内部问题,不得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及手提电脑等带出境外。
四、严格遵守因私出入(境)管理制度
本人保证按审批的时间和地点出国(境),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保管,同时向单位报告出国(境)逗留时间、活动内容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并及时向本单位销假。
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的任何处分。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所在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因私出国(境)审批情况
审批出入国(境)起止时间 审批出国(境)
国家(地区)
审批出国(境)
事由 审批证件名称和号码
审批机构名称 证件领取时间
实际因私出国(境)情况
实际出入国(境)起止时间 实际出国(境)国家(地区)
出国(境)活动
内容 使用证件名称和号码
有无违法违纪
行为 证件上交时间
本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本人承诺:
本人对以上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愿意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出国(境)国家(地区)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瑞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